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基层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有工会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