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职业介绍实行一次性收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各缴纳百分之五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再就业的,其所需职业介绍费用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