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十条已废止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