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管理局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