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盗伐保护区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滥伐保护区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