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药、葬坟、打拉烧柴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三)破坏界标、标牌和各种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