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航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纠正、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影响、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