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航运枢纽、船闸、引航道过渡段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