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综合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 (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二)资金筹集; (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村干部报酬; (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