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缴纳国家税金;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农户分配;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