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第七条已废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植物。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禁种责任,落实禁种措施。 农垦、林业系统和重点地区,应层层签订禁种毒品原植物的责任状。 第九条 各乡、镇、村(屯)都应制定有禁种毒品原植物内容的乡规民约,明确禁种责任。 第十条 严禁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和罂粟苗。 第十一条 各县、乡(镇)每年夏季都组织毒品原植物的踏查和铲除工作,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