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