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农村居民在已确认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营造的林木,为营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