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部门和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