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林区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私自经营、加工木材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由林业和工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