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到本世纪末,全省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40%以上,其中山区不低于70%,半山区不低于40%,平原区不低于10%。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森林覆盖率总目标确定本辖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实施规划,明令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