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其他林种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