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第十二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森林工业企业单位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发生权属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