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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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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大中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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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