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