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市、县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