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捐赠款物专项帐目的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本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专项经费和专用财产的使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同级政府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当地红十字会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