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