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