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