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