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