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