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九条已修改区(市)、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森林防火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社区)应当建立森林扑火预备队伍。森林防火(扑火预备)队伍应当进行专业训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