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七条已修改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