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森林防火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