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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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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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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