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社会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事项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对举报无证营运或者伪造、套用牌证营运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