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乘客第二十条已废止对要求驶离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范围或者前往偏僻地区的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其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报告客运出租企业。乘客应当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