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十八条已废止出租汽车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出租汽车进入非批准经营区域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承接客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