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