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