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人民政府起草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