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人民政府起草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