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