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