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