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