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等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建议项目的意见,对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论证,拟订每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草案稿;以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草案稿。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