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追缴所克扣、侵占、挪用、贪污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