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开底船,但经海事、港务、水务部门批准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

(三)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

(四)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五)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