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