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