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