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