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