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为执法检查组的顾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