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为执法检查组的顾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