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